“古一徵”集资诈骗案昨日一审宣判

24.12.2015  05:00

    ■8省市上千人受骗,涉案金额达1.7亿余元

    ■主犯郭勇一审被判无期,其余12名被告人各领其刑

    ■5套房产、16部车辆拍卖后发还被害人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郭勇(化名古一徵)、牟晓俊夫妇伙同多人非法集资,诈骗京、沪、浙、湘、豫、陕、晋、甘8省市上千名受害人,涉案金额达1.7亿余元,此案在开庭审理时历时四天之久。2015年12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57页判决书上,满满当当书写着郭勇等人的行骗方式与伎俩。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详细载明:冻结的赃款7094835.50元及孳息,扣押的现金229780.4元、港币5620元、美元236元及孳息,依法发还被害人;扣押郭勇5套住宅、16部车辆,经拍卖后,依法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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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资诈骗

    假冒教师身份用假“知名度”打开诈骗之门

    被告人郭勇曾因贪污罪被刑事处罚,后在假释考验期内于2002年7月20日将甘肃中华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申请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03年,被告人郭勇编造自己是甘肃省教学科研所(以下简称教科所)聘任的教授级研究员,牟晓俊、李育东、董佩娟、王燕等人具有中教高级、中教二级职称,骗取教科所“中国英语解码识字教学法课堂教学模式的开发与研究”课题鉴定书。

    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郭勇、李育东、董佩娟、王燕等人利用互联网下载,对《英语课程标准》加注音标和词义重新编排,推出《解码英语》、《英语解码教学法》、《单词记忆终结者》等教材欺骗社会公众。被告人郭勇又以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登记、注册成立兰州古一徵语言研究院(以下简称语言研究院)、甘肃古一徵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甘肃古一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2009年11月因直销《英语解码教学法》,被兰州市工商局处以行政处罚。被告人郭勇招募因犯非法经营罪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张勇林和罗丹(在逃)成立了“甘肃四维思维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教育培训公司)、兰州古一徵人类语言历史科学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甘肃古一徵文化传播集团”等,又以欺骗手段取得“甘肃省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称号;其设立博物馆,自称馆内文物价值连城,但经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只有三级文物11件,其余为一般文物和现代仿品。同时利用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赠款物和赞助参加大型演唱会向社会公众夸大其知名度,进行虚假宣传。

    层级授权虚假宣传进行招商、招生

    被告人郭勇任命被告人张勇林为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李育东为职业学校副校长、语言研究院副院长,被告人符坚、杨国庆、蔡东烨、隋文辉、王希东通过成为商务人员销售“单词记忆终结者”教材和交纳巨额投资款及招生成为文化传播公司董事、总经理、职业学校副校长。建立由被告人郭勇为理事长,张勇林及罗丹分别管理10名副校长,每名副校长管理10名教育督导,督导下设教务主任。被告人董佩娟、王燕为主要骨干成员,负责集团的日常运作和帮助郭勇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运作,被告人牟晓俊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实行层级管理的运作模式,对外进行招商、招生。

    行骗人巧舌生花非法集资1.7亿元

    被告人郭勇伙同被告人牟晓俊、董佩娟、王燕、李育东等人通过在哈尔滨、北京、郑州及兰州甘肃国际大酒店等地举办“十天等于十年”等大型演讲,进行虚假宣传,鼓动被害人交纳学费、商务资格费及投资办公司,牟晓俊、董佩娟、王燕负责收取被害人所交资金。

    被告人符坚、杨国庆、李育东等人明知经营解码英语的公司无法运营,该项目无法履行,仍在上海、杭州、舟山、江苏、山东、四川等地进行虚假宣传,并让学生、被害人到文化传播集团考察。

    被告人李育东、汪莉霞通过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及补充合同,招生、招工合同、项目合作孵化特许经营合作等协议书,在合同约定地成立公司后,再签订《成立子公司补充协议书》等方式,向赵喜红、蒋苏芬等357名被害人募集资金8258.4948万元。

    被告人张勇林向26名被害人募集资金896.5万元;被告人符坚向56名被害人募集资金2500余万元,符坚管理的商务人员高水珠等人推荐陈忠琴、叶素娣等28人分别投资50万元成立“单词记忆终结者”实训基地,符坚提成236.26万元;被告人杨国庆虚假宣传诱使37人进行集资,杨国庆管理的商务人员钟焕荣等推荐胡平等4人分别投资50万元成立“单词记忆终结者”实训基地,杨国庆提成47.42万元;通过被告人隋文辉虚假宣传,7名被害人集资91.3万元,其提成10.975万元;通过被告人蔡东烨虚假宣传诱使14人集资308万元,其提成10.415万元;被告人王希东通过帮助管理及对所招学生和商务人员进行虚假宣传,获取10万元报酬;2012年11月甘肃古一徵文化传播集团以“新三学”对331人收取培训费总计771.98万元。

    2010年5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郭勇在无职业经理人培训资格的情况下,谎称给参训人员发放职业经理人结业证书,并且利用此证书开办公司,诱使被害人参加郭勇在北京中心智库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举办的为期两天的职业经理人培训班,其伙同被告人牟晓俊、董佩娟、王燕等向参训人员每人收取23000元培训费。

    经鉴定,甘肃古一徵文化传播集团及下属公司非法集资收取款项172850786.37元,退款21362185.9元,实收款151488600.47元。给商务人员(合计1032人)结算提成累计35376335元,余款11611226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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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非法占地

    没有手续非法占用、破坏林地51.3亩

    被告人郭勇为筹建博物馆和扩大职业学校的规模,于2010年1月1日以职业学校名义与城关区徐家山林场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以年租金6万元承包原“怡和山庄”的办公用地26亩,租赁期70年,修建博物馆和职业学校、绿色生态园及其他附属设施。职业学校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续和未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设计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至2013年1月10日,强行施工建设教学楼、宿舍楼及博物馆等,建筑面积达21416.55平米。

    期间,城关区农林局多次以违法占用林地为由向职业学校送达林业执法通知单;徐家山林场两次向职业学校送达“停工通知书”;城关区执法局向城关区林业局就职业学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问题要求查处;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就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一事,向徐家山林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每平方米罚款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督促尽快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城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向职业学校做出责令改正指令书。但职业学校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交纳了罚款77603元后继续施工建造,直至案发后才停止施工。

    经勘验,职业学校在未办理征占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并破坏林地51.3亩,超出《林地承包合同》面积34.7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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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郭勇被判无期徒刑

    兰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郭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夸大学习效果,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以虚假宣传和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后募集投资款,且将募集资金置于个人控制之下任意挥霍,用于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拒不供述集资款的去向,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郭勇、牟晓俊、张勇林是实施集资诈骗的谋划者、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符坚、杨国庆、蔡东烨、隋文辉、王希东、韩焱发为获取高额提成积极参与,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诱骗多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但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佩娟、王燕受郭勇的指使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帮助郭勇虚假宣传,向被害人募集资金,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莉霞积极参与销售“单词记忆终结者”教材、招生及为职业学校培训学生,获取提成,促使被害人投资,其帮助郭勇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系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对各被告人定罪处刑。

    职业学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关于被告单位在兰州市徐家山林场所建的建筑物,因无立项、规划及审批等相关手续,属非法建筑,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对于扣押的贡元巷21号“求古书院”及甘肃经纬北山林场,其房屋使用权及林场使用权产生收益后,应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其余扣押被告人所有或赃款购买的房产、车辆、物品等依法拍卖、变卖后发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牟晓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被告人张勇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四、被告人符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五、被告人杨国庆、董佩娟、李育东等剩余9名被告人也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不等刑罚。

    六、被告单位甘肃中华职业学校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万元。

    七、位于兰州市贡元巷21号“求古书院”的房屋使用权收益及甘肃经纬北山林场使用权收益实际产生后,依法发还被害人。

    八、冻结的赃款7094835.50元及孳息,扣押的现金229780.4元、港币5620元、美元236元及孳息,依法发还被害人。

    九、扣押郭勇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00号及中林路14号2幢601室、602室、603室的房屋4套,拍卖后,依法发还被害人。

    十、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宝信小区7号地2幢1单元803-2住宅一套,和扣押的甘A·R1444本田CRV等16部车辆拍卖后,依法发还被害人。赃款继续追缴,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