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传唤:你受贿1.5万元 被告人坦白:我还收了6.5万元

20.04.2015  03:23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李某,现年45岁,捕前系兰州铁路局迎水桥机务段总会计师(原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总会计师)。检察机关在掌握李某任职期间受贿1.5万元的犯罪事实后,将李某传唤到案,他主动坦白“除了这1.5万元,还曾受贿6.5万元”。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理由是“收钱时没有请托事项,这是礼金,不是受贿”。昨日,兰州市铁路运输中院对外公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坦白:除了1.5万元还收了6.5万元

    兰州铁路局兰州物资供应站与兰州倍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有长期的物资采购供应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作为使用单位,承担付款的责任,而李某时任兰州车辆段总会计师,分管财务科、材料科工作。2014年2月28日,兰州铁路局将部分物资的采购工作调整至各单位。兰州倍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彭某某随后找到李某送上1.5万元,要求在今后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帮助。

    当检察机关将受贿者李某传唤到案后,李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受贿6.5万元的犯罪事实,其中包括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后,李某两次收受河南省迎光防腐有限公司经理给予的现金共计5万元;2013年9月、2014年春节,李某两次收受唐山华伟机客车配件有限公司杨某给予的现金1.5万元。案发后,办案人员搜缴受贿款3万元。

    2014年6月20日,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4年12月4日,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2日,兰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起上诉案。案件在审理中,李某以“彭某某送给他1.5万元时,没有请托事项,是礼金不是受贿款;兰州车辆段与兰州倍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在他任职期间没有经济往来;他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为彭某某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另外,李某当庭辩称“如实交代了收受他人6.5万元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明知彭某某有利用其职权对其所在公司业务给予帮助的具体请托事项,仍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李某具有其中承诺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此后,无论李某是否实施了具体谋取利益的行为,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李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收受6.5万元受贿款的犯罪事实,属于办案机关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对此情节已经予以考虑。综上,对上诉人李某对证据所提异议、上诉理由和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上,兰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