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临时工”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

17.11.2014  01:40

    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省法制办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情况报告》。报告规定,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河北省取消临时工、合同工的行政执法资格很有必要,可谓正当其时。

    最近,据来自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专项调研显示,北京各类执法机构聘请的临时执法人员高达20多万人,是正式执法人员的3倍。首善之都尚且如此,“临时工”参与执法比例远高于正式人员的现象恐怕在其他各地就更不算少见。为什么各个执法部门要使用如此多“临时工”?客观上讲,很多部门的在编人员不够用确实是实际存在的状况,如城管、交警等等。因此使用“临时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但作为非正式执法人员,其队伍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福利待遇、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其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上有很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正式人员执法活动中,相关部门把“临时工”推到前面,难办的事情“临时工”干,容易发生纠纷的事情“临时工”上;另一方面,相对正式工,他们不仅待遇低、福利差,而且也很少有专业训练,在执法中往往会出现偏差。以至于现如今,但凡发生什么城管打人、暴力执法事件,老百姓的第一反应就是“又是临时工干的吧!”话虽戏虐,但“临时工”暴力执法的背后,隐藏的是行政执法权的滥用。

    就行政执法权的属性而言,“临时工”根本就不具备执法资格。因为无论是法理上还是立法中,都从未将执法权授予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外的人。“临时工”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执法主体资质和条件,也不能独立承担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与行政执法机关本质上只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因此,作为行政机关的雇佣人员,“临时工”没有任何执法资格,相反,其工作行为对外产生的法律责任,却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说简单点,“临时工”一旦暴力执法,后果是要使用单位来承担,一旦出现法律责任,“黑锅”是背不到“临时工”身上的。

    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度、就有效落实保障“依法行政”来看,取消“临时工”执法资格,仅仅只是规范执法权力的的第一步,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切入点,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配套。这就需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的配套,理顺执法管理体制,精简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推进综合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