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1.07.2014  17:44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4年6月2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