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保厅环保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环规发〔2017〕14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保厅环保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情况,进一步规范环保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保厅环保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保厅环保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6日
附件
甘肃省环保厅环保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环保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类型环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等审批管理。
1.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2.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
3.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省属项目是指由省直部门或由厅属单位负责实施的环保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隶属市县项目是指由市县项目单位负责实施的环保投资项目。
第三条【工作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为部门、单位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可研报告审批与备案】省环保厅负责审批投资(补助)2000万元以下省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专项资金投资(补助)1亿元及以上隶属市县项目、投资(补助)2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属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并向省环保厅备案;投资(补助)1亿元以下隶属市县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负责审批,并向省环保厅备案。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与备案】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省属项目、投资(补助)1亿元及以上隶属市县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环保专项资金投资(补助)1亿元以下隶属市县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州负责审批,并向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条【实施方案审查与备案】根据环保专项资金来源情况,环保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按以下执行。
1.申请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将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上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申请进入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选择入库项目,组织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并报环保部、财政部审查,专项资金切块下达我省后,统筹对纳入年度实施方案中的项目给予支持。各项目所在市、州环保部门依据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辖区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经市州政府审批后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申请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中央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报省环保厅进行省级项目库入库审查,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市州环保部门。总体实施方案经修改完善后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2.申请采用项目法分配或竞争性分配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并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环保部、财政部审查。
3.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含切块下达资金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审查批复后,报省环保厅进行省级项目库入库审查,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市州环保部门。实施方案经修改完善后向省环保厅备案。切块下达至市州的隶属市县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州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并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资金来源和用途,结合处室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承担环保投资项目审批综合协调职责。
(二)省环保厅水环境管理处承担水污染防治及其他涉水环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三)省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他涉气环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四)省环保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承担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中央农村节能减排,以及涉及农村环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五)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承担生态类环保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六)省环保厅各业务处室按照对口管理原则,承担相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七)省环保厅各业务处室按照对口管理原则,承担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技术审查具体工作职责。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按照“规划优先、突出重点、分类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分类、分级组织建立省级项目库。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补充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已纳入省级项目库且成熟度较高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并会同省财政厅择优向中央项目库推荐,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条【申报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接件受理,移交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办理。实施方案直接报送规划财务处受理。
第十条【材料审核】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
第十一条【转办】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对申请审批事项及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分类,转送相关业务处室签收(附件2),进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技术审查】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政府购买技术咨询服务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实施方案除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外,也可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的办法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技术评估机构】技术评估机构应按照省环保厅的委托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召开技术论证会、与相关部门沟通等方式,解决项目审批前需要明确或确定的事项,按规定时限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或技术审查意见,并随函报送省环保厅委托处室。
第十四条【审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必要的前置手续,结合技术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厅长同意,报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出具正式批复意见,并及时反馈市州环保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修改完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向省环保厅备案(附件3);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经分管厅长审签后,及时反馈市州环保部门,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随同业务处室行政审查意见一并移交入库。咨询评估或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并向市州环保部门告知。
第十五条【重新报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10%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示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受理时限】收到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纸质版申报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告知委托方(实施方案视申报数量分类、分区审核)。承担审批具体工作职责的业务处室应在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委托开展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的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时限】技术评估机构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时限】应提前将审批文件材料分送评审专家审阅,并自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限时办结】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报材料审核和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技术评估与评审、复核或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材料提供】项目实施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一)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项目实施单位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关于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正式文件。
2.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必要时)。
5.城市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
7.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项目实施单位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关于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正式文件。
2.项目立项相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可研报告批复)。
3.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具有甲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表达深度适当、设计内容齐全、重要技术方案基本合理的设计说明及建筑、结构专业图纸或市政工程主要专业图纸(应签字盖章齐全并A3或A4规格装订)。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签字盖章齐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6.初步设计概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
7.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申请实施方案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市州申请项目资金的正式文件(由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
2.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表(附件4)。
3.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
4.市州环保部门项目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报告(应有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5.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运营情况(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及纳税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8.申报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可支撑支持项目的现场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
9.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10.按有关规定提交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暂从省环保厅环保业务经费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查】为确保项目落地生根,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应当做到严格项目筛选、严格项目现场核查、严格项目政策把关、严格项目的技术评估和严格项目的行政审批。初步设计前置手续应当办理齐全。无市州环保部门现场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落实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环境监理制等制度。认真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审批报备制度。涉及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切实履行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审批报备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厂址、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生产能力、工艺路线、关键设备、主体设施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资金监管】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加强资金项目台帐管理,及时归集、完善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做到一项目一档案,随时更新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倒排工期,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结余资金情况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省环保厅负责对其下达的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市州环保部门负责省环保厅下达的100万元以下资金项目内部审计,并负责辖区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内部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向省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验收审批等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无须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报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组织验收。需委托市州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验收手续,受托市州环保部门应严格验收条件、规范验收程序,将项目、资金验收情况分别向省环保厅备案。项目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要求建设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未提供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或内容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罚则一】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负责;技术评估机构对提交的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结论负责;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由于人为原因导致重大失误的、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罚则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国家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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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保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事项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登记号:年退字号 | |||||
申请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申请事项 | |||||
资料清单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
经审查,该事项不符合我厅审批(审查)事项受理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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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保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事项转办登记表 | |||||
登记号:年转字号 | |||||
申请单位 | |||||
项目名称 | |||||
申请事项 | |||||
资料清单 | |||||
转办人 | |||||
签收人 | |||||
签收日期 | |||||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我厅审批(审查)事项受理相关规定,现分转你处,请于签收之日起天内完成审批(审查)相关工作,并将批复(审查)意见向我处备案。 特此通知 规划财务处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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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 批复备案登记表 | |||||
登记号:年备字号 | |||||
申请单位 | |||||
项目名称 | |||||
申请事项 | |||||
备案人 | 签收人 | 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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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市州 | 县区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承担单位 | 建设周期 | 建设内容 | 总投资 | 申请专项资金 | 地方配套资金 | 社会自筹资金 | 项目进度 | 两局资金申请文件 | 市州预审意见 | 现场核查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初步设计 | 三年内有无资金申请 | 是否PPP项目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未开工 | 正在实施 | 已建成投运 | |||||||||||||||||||||
需说明未开工原因,中央资金是否拨付等情况 | 需说明项目具体进度,形成的实物量,中央资金拨付等情况 | 需说明是否竣工验收,产生的环境效益,中央资金拨付等情况 | |||||||||||||||||||||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6月6日印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