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8〕424号
各市、州工信委,有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规范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工作,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全面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
甘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加快“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规范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工作,促进创新中心的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 [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工信发〔2016〕516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包含列入培育范围和已运行的创新中心。分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当年不进行考核。
第三条 省工信委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方案、组织专家组考察评审、审核确定考评结果等。
第四条 考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需由熟悉创新中心工作的经济、技术、产业、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创新中心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六条 建设情况主要考评创新中心是否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方面的建设情况。
第七条 运行情况主要从6个方面进行考评,包括: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情况。
第八条 创新资源重点考评创新中心研发队伍建设和研发资金投入情况。主要包括:
(一)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军人才情况,以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二)创新中心研发资金的投入情况,以及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第九条 核心定位重点考评创新中心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目标取得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新增专利申请数量;
(二)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省级及以上国家科研项目的情况。
第十条 协同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汇聚本领域创新资源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
(二)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内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情况;
(三)创新中心对成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利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场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核心成员产品市场占有情况,主要包括:
(一)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包括3家以上达到省内本领域排名前十水平的企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二)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中包含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
第十二条 产业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成果转移转化的辐射带动能力,主要包括:
(一)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建设中试线或中试条件的情况;
(二)创新中心实现共性技术转移扩散的情况;
(三)创新中心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情况。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重点考评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包括:
(一)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情况,实现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发的情况;
(二)创新中心建立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等机制的情况;
(三)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制定了规划和明确的目标。
第三章 考评材料
第十四条 考评材料是创新中心考评的重要依据。创新中心提交的考评材料中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考评材料中列举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成果、奖励等必须是在考评期内取得。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所属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创新中心的考评材料认真审核,审核确认后提交省工信委技术创新处。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考评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七条 初评阶段。省工信委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创新中心情况汇报、审阅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考评材料,开展初步评议。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阶段。省工信委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考察,实地考察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综合评议阶段。省工信委组织专家组根据初评和现场考察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二十条 专家组根据评议意见提出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括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对考评工作进行的总结,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安排省级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运行良好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三条 考评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省工信委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再次未通过的创新中心将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考评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向考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细则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权重(分) | 指标说明 | 得分 |
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 30 | 创新中心完成建设方案所设定的建设目标,得30分;完成部分建设目标,酌情得分。 | ||
创新 资源 | 创新 队伍 | 5 | 1. 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0%,得3分;未达到10%,不得分;10%至50%之间,按比例得分。 2. 拥有本领域院士和行业领军专家,得2分。 | |
创新 资金 | 5 | 创新中心考评期内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30%,得5分;研发费用比例小于10%,不得分;10%至30%之间,按比例得分。 | ||
核心 定位 | 共性 技术 | 8 | 1. 按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确定的技术目标取得阶段性进展,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2. 创新中心有新增专利申请,得2分。 | |
创新 活动 | 8 | 1. 创新中心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实现本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2. 承担本领域的省级及以上国家项目,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 ||
协同化 | 资源 聚集 | 8 | 1. 创新中心成员包含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得4分;未包含各类创新主体,酌情得分; 2. 覆盖超过50%本领域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包含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等),得4分,未达到50%,按比例得分。 | |
资源 共享 | 3 | 创新中心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资源,与成员单位实现资源的开放共享,得3分;初步实现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得1分。 | ||
市场化 | 核心 成员 情况 | 7 | 1. 创新中心股东成员包括3家以上达到省内本领域排名前十水平的企业,得3分;超过要求的,得4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2. 创新中心股东结构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得2分。 3. 有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以股东形式参与创新中心建设,得2分。 | |
产业化 | 中试 设备 | 3 | 创新中心建有中试线或中试条件,得3分;有在建中试线或中试条件,酌情得分。 | |
成果 扩散 | 4 | 创新中心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者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1项及以上本领域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得4分。 | ||
技术 标准 | 4 | 创新中心作为起草单位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或先进团体标准的,得4分;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得3分;参与本领域国际标准或先进团体标准的,得2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得1分。 | ||
可持续发展 | 经营情况 | 9 | 1. 创新中心开展委托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创收,酌情得分,最高5分。 2. 创新中心在考评期内实现盈利,得4分;考评期内收支平衡,得2分。 | |
体制机制 | 3 | 创新中心建立了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机制、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等,得3分;仅建立部分机制的,酌情得分。 | ||
规划目标 | 3 | 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内国际合作方面制定了规划,得3分;仅在部分方面制定规划的,酌情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