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对公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05.02.2016  02:33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业内人士指出,这表明中央对于公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一以贯之”,相关举措也将有助于提高企业参与公租房项目的积极性,进而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根据通知,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将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实际上,2014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也下发了《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不过,上述文件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因此,此次两部门就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重新发文,更多是重申意义,表明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相关税收政策将延续下去,并要求地方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