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印发我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要求及资质委托申请报告编制规范
03.06.2014 19:26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甘肃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和实施。近日,省环保厅依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环检机构管理实际情况,印发了《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要求及资质委托申请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甘环科发〔2014〕12号)。
按照通知要求,今后我省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单位,须符合《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站要求(试行)》,并按照《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编写申请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建设、场房、人员、设备及技术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作为上报环保部门进行审核的技术文件。从印发之日起,各市、州环保部门不再受理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或续延报告,省环保厅将严格按照新规范要求对申报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及备案等工作。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03.06.2014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