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 去年全省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26.04.2016  10:22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4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了过去一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并选出最具典型性的十大案件。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件,审结20件。现将典型的6起案件予以详示,其余的4起入选案件为:网售假“完美”,侵害商标要赔款;河南金苑公司与周国方、石文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郑银冕与刘录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三江源”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1年6月,原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源药业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使用在原告及其所属主要经营的“三江源牌冬虫夏草”、“三江源牌玫瑰精油”等为代表的冠以三江源品牌的中药材、土特产品、保健食品等系列产品包装上。被告兰州嘉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伟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三江源”文字商标,2014年3月嘉伟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被告兰州文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利公司),至今该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

    【裁判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嘉伟公司和文利公司不得使用或转让“三江源”文字商标;嘉伟公司支付三江源药业公司诉讼维权费用2万元。宣判后,文利公司与嘉伟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院经审理改判文利公司禁止使用“三江源”注册商标,驳回了三江源药业公司的其它诉请。

    【典型意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注册的商标之间发生商标权冲突,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有必要判决禁止被告使用侵权商标。

    葡萄酒之争紫轩诉莫高

    【案情摘要】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轩公司)生产的“紫轩”系列干红葡萄酒于2007年上市并已成为知名商品,并于2008年向国家商标局注册。2011年9月间,紫轩销售公司发现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公司)仿冒其生产的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并生产销售,遂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紫轩公司在维权中发现,莫高公司涉案的三款产品仍在嘉峪关、酒泉及兰州等地市场上流通销售,随即进行取证并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莫高公司向紫轩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维权费用40048.66元,共计540048.66元。宣判后,莫高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莫高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莫高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警醒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及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微软公司诉华龙证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MicrosoftServer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微软公司在立案后提出保全申请。法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微软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证据保全。在法院周密安排下,被告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配合法院保全裁定的执行。

    【裁判结果】经过办案法官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双赢和解协议,即华龙证券公司向微软公司购买新升级软件,微软公司进一步向华龙证券公司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支撑,促成了双方当事人更进一步的合作,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终结,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本案对我省审理计算机软件及专业性较强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弥撒的语言》一书出版惹纷争

    【案情摘要】涉案图书《弥撒的语言》作者为王良毅、李琦。1995年3月1日,王良毅、李琦为甲方与乙方甘肃文化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出版作品名称为《弥撒的语言》。1995年8月8日,甘肃文化出版社做出甘文出(1995)9号文件,其中对《弥撒的语言》一书的处理决定为:个别章节的个别段落,文字粗糙,格调不高,作技术处理后,再予发行。甘肃文化出版社据此要求王良毅交回已经印刷的书籍做技术处理,王良毅不同意,双方酿成纠纷,王良毅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良毅,案外人李琦作为《弥撒的语言》的作者,与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依据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享有了《弥撒的语言》一书的专有出版权,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没有发行《弥撒的语言》一书以致引起纠纷,双方之间属于合同纠纷。遂判决:驳回原告王良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欧普照明遭侵权商场管理者成被告

    【案情摘要】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欧普OPPLE”注册商标在2003年1月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于2007年9月3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9月,原告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取得了位于兰州雁滩家具市场0牌33号“广东韩森艺术吊顶”商铺销售的侵权实物。原告经询问发现,并未有公证书所述地址相符的经营主体信息,而被告作为该商铺所在商厦的出租方与管理者,对其经营行为负有监管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辩称,销售侵权的产品系其市场内的商户从事的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警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主动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积极加强商户进货渠道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侵权产品进入商场。

    熊大熊二光头强动漫形象侵权案

    【案情摘要】2012年4月2日,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将《熊出没》动漫形象授权给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授权范围是在中国大陆独占性(专有)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公仔,并有权就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公仔的行为进行维权。原告获得授权后,发现被告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地下商业街19号的宝贝秀工艺品店擅自对外销售未经原告许可使用的“熊大”、“熊二”、“光头强”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毛绒玩具商品,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郭莉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00元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宣传了动漫形象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警示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尊重动漫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依法依规进行动漫形象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行为。随着动漫产业链的市场延伸,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进行商业化运用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因此,加强该领域的司法保护对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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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建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4月25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专业实务指导,省法院建立了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予以选用。首批36名受聘的专家中涉及专利类12人,商标类7人,著作权类3人,农业类9人,高校科研类5人。

    据介绍,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是在我省法院近年来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新类型案件日趋增多等背景下设立的。今后在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受聘专家将应法官要求就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认定问题,提出技术咨询意见,以及参与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