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5号

25.11.2015  16:2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发改价检处﹝2015﹞45号

 

 

当事人 武威铁路综合机械加工厂

地  址:(略)

负责人:(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厂与其他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厂于2010年4月30日在“武威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共同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现查明,2010年4月21日,以“武威市维修行业协会”名义拟定的“公约”第九条规定:“机动车二级维护收费应严格按照甘肃省交通厅、物价局甘交运(2000)第11号《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规定且不得低于自律公约的约定,并开据税务机关核定的收费发票,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上限收费标准”。第十条规定了二级维护车辆自律计费标准,即2吨以下车辆120元/辆次,大于2吨小于6吨车辆160元/辆次,小于14吨或10米以内车辆180元/辆次,大于14吨或10米以上车辆260元/辆次以及全挂、半挂和危货运输车辆的计费标准。第十二条规定:“经公约单位商定,租用武威市运管局一楼服务大厅窗口为市直一二类维修企业服务。各公约单位应严格遵守二级维护车辆统一派送服务制度,不得投机应付,推诿扯皮”。第十八条规定:“本自律公约自协会会员审议通过,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开始施行”。而2003年以来,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未纳入国家和我省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属于市场调节价,应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你厂在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中持续执行“公约”制定的价格,具体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

根据武威市道路运输协会代管你厂车辆二级维护费财务数据,经你厂核对和本机关核查,确认你厂2013年度车辆二级维护收入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我委执法人员提取的“公约”、调查询问笔录、你厂收费票据和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厂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车辆二级维护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价格竞争。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鉴于你厂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是在相关行政部门、协会推动和监督下实施的,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处2013年度车辆二级维护收入额2%罚款,计3099.24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3099.24元上缴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略);开户行: (略);账号:(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