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4〕627号
各市(州)工信委、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工信发〔2012〕374号,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企〔2013〕3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竣工验收(督察)及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督察)工作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竣工验收办法》和两个《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工作通知要求,保质保量的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督察)及绩效评价工作。市(州)工信委必须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要严格按照《竣工验收办法》和两个《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绩效评价内容进行,重点针对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拨付使用、财务管理以及项目达产达标等内容进行验收。市(州)工信委和项目单位必须要保存好项目的申报、评审、建设、财务报表、完税凭证、绩效考核、达产达标及竣工验收(督察)等全部资料,以备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察审计。市(州)工信委、财政局要将项目竣工验收(督察)及绩效评价情况每季度上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市(州)工信委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督察率达到100%。 各市州工信委要有委领导牵头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要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的申报、监管、验收要全程跟踪负责。各市(州)必须对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督察,督察率要达到100%。必须对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率不低于95%。验收完成的项目要及时上报备案,未如期验收的项目,市(州)工信委要及时上报延期的原因和整改意见;对于不能完成建设的项目,市(州)工信委要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收回已安排的扶持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流动资金贴息项目和服务体系等业务补助项目要重点督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资金的使用符合项目申报用途,财务管理规范。
三、市(州)工信委要开展一次项目“回头看”工作。 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中小企业项目竣工验收(督察)情况的通报》(甘工信发〔2014〕248号)相关要求,市(州)工信委、财政局要对已验收(督察)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一次“回头看”工作,查遗补漏,对验收(督察)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到没有死角,不留尾巴,每个项目都要做到心中有数,保证项目督察(验收)全覆盖。
四、各市(州)工信委要按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管理工作到位。 各市(州)工信委务必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2013、2014年度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督察)及绩效评价(实施情况总结)情况、2011—2013年已完成验收项目的备案材料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对项目验收完成率低于95%的市(州),不再受理2015年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联系人:省工信委中小企业处张金虎
联系电话:0931-8818361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