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 强化"不敢腐"的法律震慑

30.10.2014  12:23

  中国兰州网10月30日消息 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就在此前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在修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对行贿犯罪加大处罚力度,新增行贿犯罪条款。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举措有助于完善反腐败法律规定,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法律震慑。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严惩腐败,既拍“苍蝇”,又打“老虎”;既查办在位的,也处理退休的;既惩治国内的,也追捕外逃的,形成了强大震慑。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敢腐”震慑力的彰显,不仅在于重拳频出,将一个个贪官“斩落马下”,更在于加强反腐败立法,实现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只有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才能提高反腐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增强反腐败的可持续性,强化反腐败的震慑力。”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告诉记者。

  然而,我国的反腐败法律惩戒机制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官员贪污受贿数额不大,却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在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时只需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无法做到罪刑一致。

  又如,针对行贿犯罪,刑法只设置了自由刑,难以使行贿者“吐出”不当获利,坐在“金山”上服刑的情况不时见诸报端。而立法方面的宽宥,也使得对受贿、行贿的惩治存在明显的“剪刀差”,导致打击行贿犯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此外,兼职取酬、吃空饷等问题,在当下仅仅属于纪律约束范畴,在国家法律方面尚处“空白地带”。

  有分析指出:“党纪与国法之间还存在一些缝隙,一些反腐败法律规定不仅滞后于时代发展,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力不从心,其严肃性与约束力也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影响着‘不敢腐’法律震慑的彰显。”

  时移世易,变法宜矣。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全会提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时隔一日,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召开。王岐山同志指出,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强调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方向已经明确,关键在于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仅4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便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删除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标准,以概括性数额和情节为贪污贿赂定罪量刑;对多类行贿犯罪规定处以罚金刑,严格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增加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这些举措有助于使打击贪污贿赂的司法实践更加科学,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专家认为,“不敢腐”法律震慑效应的形成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惩戒要有确定性,即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二是惩戒要有严厉性,即实现罪刑一致;三是惩戒要有及时性。

  当前,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令人触目惊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在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尽快行动起来,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法律震慑。(记者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