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宣言”为外逃贪官敲响丧钟

11.11.2014  17:06

  相当于给外逃贪官重重地关上了“天堂之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作者:庄德水

   庄德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据公开报道,2014年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正式启动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推进在亚太地区加大国际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反腐败执法网络由APEC各经济体反腐败和执法机构人员组成,隶属于APEC反腐败工作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联络人和秘书处。

  对于我国反腐而言,《北京反腐败宣言》以及反腐执法合作网络的启动,不仅意味着我国国际反腐合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我国近年来的反腐成果和经验已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认可,而且意味着我国政府已敲响外逃贪官的丧钟,国外已不再是贪官们的“避风港”,无论贪官逃到何处,都迟早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北京反腐败宣言》为破解国际追逃追赃问题提供了新的动力机制。

  根据《北京反腐败宣言》,APEC各成员国对反腐败已形成共识,即一致认识到,腐败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阻碍经济健康发展,是必须治理的社会“毒瘤”。这是该宣言之所以被审议通过的价值基础,也是各成员致力于共同打击腐败犯罪的思想基础。腐败行为具国际性,外逃腐败会影响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各国人民共同利益。

  从运行机制方面来看,《北京反腐败宣言》旨在建立健全三个工作机制。一是日常交流机制,依托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共同分享信息、交流经验和技术,从而为侦测、调查并起诉腐败、贿赂、洗钱与非法贸易提供便利。二是能力建设机制,重视反腐败机构与执法部门的能力建设,努力推动成员国间开展经验分享、人员培训与技术援助,共同分享有益经验、典型案例、侦查技巧与手段、知识成果和最佳实践,以促进负责腐败、贿赂、洗钱和非法贸易犯罪的调查、起诉以及确认和返还非法所得的机构之间开展更为有效的合作。三是办案协调机制,建立反腐败合作提供非正式平台,共同预防、调查、起诉腐败犯罪行为,推动各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展反腐败务实合作。这些工作机制应该说是该宣言中最有实质性、最具现实性的内容,也是该宣言对我国反腐败工作最大的制度性支持。

  从反腐内容来看,《北京反腐败宣言》涉及司法协助、贪官引渡、资产返还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之所以说是重点问题,其原因在于司法协助、贪官引渡、资产返还是当前我国国际追逃追赃最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开展国际反腐合作的关键内容。之所以说是难点,其原因在于,受国际司法体制和执法标准限制,我国对于腐败贪官的司法协助、贪官引渡、资产返还等工作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难以及时引渡人员,更难以追缴腐败资产,以致一些贪官可以一逃了之。根据《北京反腐败宣言》,贪官的末日已渐渐逼近了。近年来,贪官最青睐也最集中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这些国家与我国之间一直缺乏有效的国际反腐合作机制。与此同时,一些贪官是通过我国周边国家中转逃往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而这些中转国家属于APEC成员国。因此,在APEC成员国内部建立反腐败合作执法网络,无疑将进一步阻断贪官外逃的路径,对外逃腐败行为实行“釜底抽薪”之措施,让贪官“逃无可逃”,既无间接外逃的“跳板”,也无直接藏身的“隐匿处”,正如《北京反腐败宣言》所重申承诺,“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腐败所得等手段,消除腐败避风港。

  《北京反腐败宣言》相当于给外逃贪官重重地关上了“天堂之门”。如何把这扇关得更牢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从国内来看,要根据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立推进、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缺席审判、财产返还等内容,让腐败贪官外逃之后仍无法逃脱审判。从国际合作来看,我国要在《北京反腐败宣言》的制度框架内,充分发挥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的作用,加强与APCE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让其他国家更好地了解我国的反腐法律制度和具体做法,同时与APEC成员国在人员引渡、司法协助、反洗钱等领域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扩大国际反腐合作领域,让宣言精神落地生根。

  《北京反腐败宣言》让我们对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充满了期待。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84_114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