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免死源于法治缺失焦虑
相依为命的独子被同村的青年尤洪湧扎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老父亲郑德富却请求法官留凶手一命,北京市一中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对杀死两人的尤洪湧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6月20日《北京晨报》)
“我的儿子没了,不想别人也失去儿子,希望法官宽恕他。”郑德富质朴的话语充满了温情。该案中,法官得以网开一面,让被告人免死,也是考虑到了受害人父亲求情的因素。有部分舆论认为这破坏了法律的刚性和权威,甚至是让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
可以说,这种说法虽然未免过于武断,但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对我国法治孱弱、正义缺失的本能焦虑。人们担心,在人情社会、各种潜规则密布的当下中国,一旦开此恶例,减轻了“罪当死”的犯人的处罚,就有可能纵容以后更多更大的恶,刚性的法律甚至有可能被有权势的人借机肆意扭曲、解释甚至利用,让法治与正义没法声张。这种焦虑在当下很普遍,比如很多人反对“取消死刑”的一大理由就是可能会让贪官钻了空子就有这种焦虑的影子。
反观5月初177名复旦学子上书上海高院请求为投毒案犯林森浩“免死”的舆论反映,也正折射社会大众这方面强烈的担忧。不过,观察下细节就发现两种人情因素根本不能等量齐观。复旦投毒案为被告人说情的是复旦学子,据悉,被告人家属曾极力游说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但受害人家属坚决不同意。而在此案中,说情的正是受害者父亲,这是法官不得不考虑的因素。而在以往,就是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的案例中也有不少就是被告方争取到了原告方谅解的范例。这其实体现了一种自然法精神,就是法治建设相对成熟的欧美国家,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会照顾到受害人家属的意愿。
囿于人们所崇尚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朴素正义观念,观察一个杀人犯是否被公正审判的关键观感指标往往被简单异化为其是否被判处了死刑。人们常常因各种案件的判决考虑到了人情的因素而陷入“法是否应该容情”的无休止争论中,而忘了现代法律的终极作用并不在于要把某一个杀人犯送上刑场,而是在于通过对具体犯罪的惩处来让人们明白法不可违,以此来预防犯罪。刑罚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可以作为一种手段,来匡扶正义,抚慰亡灵,而无法作为法律乃至法治的最终归宿和目的。
换言之,无论受害者家属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还是代为求情,这仅仅是个案中当事人的个体选择罢了。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尊重他们的意愿,在司法上同样是做到了法、情、理的有机统一,惩治了罪恶的同时还彰显了正义,强化了社会对法律不可违的信仰和尊奉,就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至于说对法治缺失焦虑的解决之道归根结底还在于法治建设的不断强化。
文/林旻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