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珂:反家暴不问动机 不能强调出于好意就实施家暴
中国兰州网3月31日消息 “全世界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当有制度可以避免家庭发生极端的不幸事件。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制度。”
今年3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攻克了哪些难点?实施情况如何?刚刚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阚珂近日接受记者专访,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始末。
提高反家庭暴力意识 凝聚反家庭暴力共识
问: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对家庭暴力行为“亮剑”的法律,它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答: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是妇女,因此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要任务。早在1950年4月,新中国成立不满一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它明确规定要废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制度。此后,1954年的宪法和其他法律及国家政策,也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
1995年,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通过这次大会,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残害、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精神侵害行为,是与人类社会日益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是对人权的侵害和践踏,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各界也更加意识到,通过立法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十分迫切。从那之后,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开始呼吁制定相关法律,国家也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还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需要一部综合性立法。最终,经过各方努力,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第二次审议通过反家庭暴力法。
应该说,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过程是提高反家庭暴力意识、凝聚反家庭暴力共识的过程。它的出台,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由过去的依据地方性法规、依靠相关机关文件来指导,上升为由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意志来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让公权力合法适度地介入家庭关系
问:从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算起到2015年,这部法律经历了20年的孕育过程。什么问题导致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过程如此漫长?我们又是如何解决的?
答:主要是碰到了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对反家暴问题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分别作出规定,还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第二,是制定一部倡导性、宣示性的法律,还是制定一部切实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第三,如何界定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问题?如何区分家庭矛盾、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此外,发生家庭暴力,如何把握公权力介入的尺度?这些都是立法之初遇到的难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首先,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实际。法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些规定都表明了国家反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同时,法律也尊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既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保护加害人探望子女等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比如,法律规定了有关单位发现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制度,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以裁定形式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较好衔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比如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各方面都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成为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的制度保障
问:目前,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已满一个月,各地实施情况如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点?
答:从各地情况看,这部法律得到很好实施,比如北京在实施首日就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我个人看来,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有几个立法细节社会公众和执法者应给予重视:
第一,立法本意是“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问动机。”不能强调动机是好的、是出于好意就实施家暴,比如采取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第二,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是一种行政指导文件,不是处罚,在实践中对加害人能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同时,在审理案件中具有固定证据的作用。第三,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协助”是什么意思?就是执行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两项措施:一是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有关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一些地方的实践已表明,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确实能够对家庭暴力加害者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记者施雨岑、刘奕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