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徽县郭家沟铅锌矿尾矿库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意见
甘林资函〔2014〕626号
甘肃金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关于甘肃金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徽县郭家沟铅锌矿尾矿库及附属设施建设占用林地初审意见的报告》(甘陇林发〔2014〕114号)、陇南市林业局《关于徽县郭家沟铅锌矿采选项目使用林地的报告》(陇林发〔2014〕115号)及你单位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审核如下:
一、同意徽县郭家沟铅锌矿尾矿库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9.8986公顷(防护林林地2.2677公顷、灌木林地0.4293公顷、宜林地7.2016公顷)。其中,占用省小陇山林业局榆树、左家林场国有林地2.7050公顷(防护林林地2.2677公顷、灌木林地0.4293公顷、宜林地0.0080公顷),征收徽县集体宜林地7.1936公顷。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依法足额向被占用征收林地的经营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和破坏植被,严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五、省小陇山林业局、陇南市林业局及徽县林业局负责对该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甘肃省林业厅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