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院“六项措施”提高退查案件质量

10.11.2014  17:42

        为了进一步提高退查案件退补质量,今年以来,古浪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案件在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规范,强化对补充侦查活动的监督,使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质量得到了提高,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一是公诉部门定期对一段时期内所办结的案件作出详细分析,针对公安机关容易出现的共性、易发等问题,以检察建议书、联席会议、座谈纪要、情况反映、简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指出办案中应注意的事项,提高诉讼成效。
        二是有目的的指派资深检察官为侦查人员授课、举办专题讲座,邀请侦查人员观摩重大案件的庭审,使侦查人员能够真正掌握诉讼各阶段对证据的要求,促使侦查人员收集、固定符合提起公诉要求的证据。
        三是严格退查案件的审核程序。规定一次退查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二次退查需经承办人汇报、部门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审核方可退查,督促承办人严格把握案件退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防止承办人单纯为争取办案时间而提出退查。
        四是详细制定《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在第一次退查时就将案件存在的问题、需补查的内容找准、找细、找全,承办人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缺陷列明详细的退查提纲, 使侦查人员能够明确需补充、补强的内容,知道补什么,如何补,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补查工作。
        五是加强对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退查时,加强与侦查人员沟通和交流,达成共识;退查后,加强与侦查人员联系,了解案件退查进度以及存在的困难,并与侦查人员共同协商解决。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 要求侦查机关书面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
        六是严把退查案件的受理关。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对退查案件,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形式上再讯问一次,做一次笔录,敷衍退补工作。因此,对退查案件, 要求承办人重点审查退查提纲中要求的内容是否补查清楚,是否已经解决退查提纲中的所列问题,对没有进行实质性补查的,向侦查机关发出建议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确保退补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