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进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30.05.2014  23:19

徽县人民政府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进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2014年1-3月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普查登记。现将我县普查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县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县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分为: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为保证基本单位不重不漏,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也要进行普查登记。
      二、普查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
      四、经济普查的登记工作由县、乡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届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普查证件执行公务。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请提前准备好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个体户请准备好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便普查员拍照核实。
      五、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本次普查的相关规定,严格、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六、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七、对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县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还要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上予以曝光。
      县经普办举报电话: (0939) 7526592
  
      徽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