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
23.12.2014 19:54
本文来源: 卫生厅
从2015年起,对于政府财政承担的15%部分,省财政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对于合理调整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办法》规定,各地要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497号)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不超过核定收入减少额的75%。
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财社〔2014〕207号)
本文来源: 卫生厅
23.12.2014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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