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法治县(市 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6.11.2014  17:10

各市(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全国法治法治县(市 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申报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条件

  (一)推荐范围

  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相关要求,已组织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全省各县(市、区),均可参加申报。已被评为第一、二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可继续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条件

  1、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决议,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成绩突出,在本地区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2、推荐的县(市、区)辖区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领导班子或其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与宪法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造成恶劣影响;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恶性事件;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产生影响恶劣;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有不适合推荐的其他情形。

      二、推荐程序

  本次评选采用名额分配方式进行,按照申报、考核、公示的程序进行推荐。

  (一)申报。每个市(州)推荐1个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嘉峪关市除外。经同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由各市(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依照《甘肃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对申报县(市、区)负责考核,采用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进行考察考核,并提出拟推荐意见。

   (三)公示。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将采取网上公示的方式,对拟推荐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并确定最终的推荐名单,向全国普法办推荐。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审批上报。各市(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推荐质量。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以推荐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各地在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过程中创造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创建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努力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认真填写审批表。要认真填写《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二),一式3份,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联 系 人:王海琨

  联系电话:0931-8960498(兼传真)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

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