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0.05.2014  23:20

      甘肃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集中区)位于徽县伏家镇。是甘肃省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省级工业集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中的七大经济基地之一,是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辐射区。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投资兴业,工业集中区在执行国家和省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灾后恢复重建优惠政策以及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业集中区实际,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入园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土地、项目等审批、登记手续,由产业园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入园企业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中留县部分视项目投资情况由县财政按比例向企业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20%-25%的比例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25%-35%的比例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35%-45%的比例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的,按45%-55%的比例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返还比例。

      第四条 鼓励县内现有企业入园,对因产业结构调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入园的企业,其原有土地改变用途,企业补交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根据项目情况,由县财政向企业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入园搬迁。

      第五条 入园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4-8年减半返还。自生产之日起,增值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年分档返还,扶持企业发展。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减半返还2年;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全额返还1年,减半返还2年;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全额返还2年,减半返还3年;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的,全额返还3年,减半返还5年。

      第六条 入园大型仓储物流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4-5年减半返还。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返还50%,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入园的中介等服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第3-5年减半返还。自经营年度起,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减半返还2年,支持企业发展;年缴纳营业税200万元以上的,全额返还1年,减半返还2年;年缴纳营业税500万元以上的,全额返还2年,减半返还3年。

      第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经省部级认证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九条 对于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由甘肃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