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铁局原运输处货运计划科科长受贿行贿获刑14年

07.08.2015  11:41

    原标题:兰铁局原运输处货运计划科科长受贿行贿终审获刑14年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魏某某(女),生于1964年,在担任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运计划科科长、自备车办公室综合部部长期间,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同时,为促成铁路运输业务,魏某某还将钱款行贿给同事。该案于2014年10月15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判决扣押到案的赃款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2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8月6日,记者获悉,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情:一边受贿一边给同事行贿

    一审认定,魏某某在担任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运计划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至2008年间,利用负责铁路货运计划审批的职务便利,为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销售公司)审批车皮,以及通过同事原货调主任张某(另案处理)帮忙安排装车、发运煤炭,先后收受煤炭销售公司经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126.3705万元。2006年,魏某某为了帮助煤炭销售公司从平凉南等站发运原煤,请托时任货调主任张某帮忙安排装车、发运,先后3次送给张某好处费,共计8万元。在侦查过程中,魏某某家属退缴赃款20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魏某某利用其负责铁路运输车皮计划审批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便利,为他人在发运煤炭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为确保完成请托,又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万元,魏某某行为又构成行贿罪,鉴于其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宣判后,魏某某提出上诉。

     供述:每月按发运原煤吨数收受好处费

    庭审阶段,魏某某供述受贿细节称,2006年,吴某某来找她,说他们公司承接了从平凉南站发往连云港的5万吨原煤业务,让帮忙解决车皮问题,提出给40元/每吨的好处费,她见有利可图就答应了。后来,她审批了吴某某的货运计划,并找货调主任张某安排车皮装车和发运,让张在货运计划报批中看到该货运计划审批后,就安排车皮装车发运,张某答应了。此后,每次其都是盯着货运计划报批系统,让该运煤计划审批掉,这样持续了较长时间,每月发运3200吨左右,实际发运约3.2万吨左右。吴某某约给其130万元左右,平均每月给1次钱,一切以查证落实的为准。

    原货调主任张某证言称,当时魏某某朋友通过他发煤,每车按60吨给好处费,具体吨数以其向检察机关提供的“重点装车台账”中记录的为准。“重点装车台账”是他记载魏某某让帮忙的装车数。因他是货调主任,帮忙装车魏某某才给自己好处费。

    二审查明,行贿人吴某某为能及时发货,与魏某某达成每吨给予魏某某40元好处费的协议,每起受贿事实中,均有发运原煤的统计明细、相关银行账务流水记录和相关证人的证言在案证实,且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同时,魏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后,为了能完成请托人请托原煤及时发运,向负责装车发运的张某送交8万元,是其个人行为,并非与请托人共同再向他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故不具有共同犯意。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