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告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10.12.2015 04:44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兰州自来水苯超标,市民状告威立雅案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12月7日,温军、刘庆元、徐子琦3名原告向兰州中院提交上诉状,请求二审判决: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白初字第96号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由3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分别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上诉状中写道:一审法院裁判免除威立雅公司的侵权责任,于法无据。被告威立雅公司单方“补偿、补救”及通过新闻媒体道歉,不能替代其所应向原告承担的侵权责任。被告威立雅公司提供的证据(公告、社区票据)不能证明其对原告减退了水量、补偿了水费,更不能证明其对原告减退水量和补偿水费具体金额。即便被告确实已经对原告减退了水量和补偿了水费、且法院认为可以用来抵扣其所应承担的赔偿金,法院仍需要通过审理查明:被告已经退减给原告水量补偿税费金额是多少?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是多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停用自来水期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采取了减退相应水量、水费的措施予以补偿”就剥夺了原告获得赔偿的权利、免除了被告承担责任的义务,于法律、于事实均无凭据。
另外,被告威立雅公司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的行为,不同于法院判决其向原告道歉。即便被告已经主动向原告道歉,也不能就此免除经司法确认的、被告向原告的道歉义务。上诉人重申:3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10.12.2015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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