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05.11.2016  17:04

甘科审〔2016〕2号

厅属各单位:

    《甘肃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四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10月14日


甘肃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经济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甘办发〔2011〕11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厅党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省科技厅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人事处、条财处、审计处、机关纪委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主管审计工作的厅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人事处每年年底前会同审计处协商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报请厅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人事处委托进行。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处抽调厅系统相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给予适当审计工作补助。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况时,可以参考《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审办发〔2010〕68号)的规定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进点会参会人员为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

(四)单位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报告;

(五)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六)重大经济决策机构会议纪要、会议纪录;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处室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形成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根据工作需要可征求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厅党组会审议。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需整改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主送被审计单位, 抄送委托或交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处室和被审计领导干部。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报告要求整改。整改工作结束后,形成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报告报省科技厅。

审计处在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厅党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审计处报请厅党组, 厅党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由审计处报请厅党组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组应当突出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政策执行权、管理监督权以及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即领导干部“三权一廉”情况的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界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的事业发展责任、依法行政责任、科学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勤政廉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评价原则。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据相关标准,发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意见。

(二)重点评价原则。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责主要工作业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主要方面进行评价。

(三)谨慎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应与审计内容一致,评价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科技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区分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