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发布《通告》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月18日下午,甘肃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媒体通报了《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主要内容,并鼓励广大群众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或110、122报警电话,利用手机“随手拍”微信、电话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通告》指出,为依法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肃省公安厅决定,严格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严禁农村面包车超员,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农用三轮车等货运车辆载人,严厉处罚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一、严格查处客车超员。
(一)营运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内的,处3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二)同一运输企业2年内累计有2次以上车辆超员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3000元罚款。
(三)农村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一次记3分;超过核定载人数20%以上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四)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二、严格查处违规运行。
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或者夜间(晚22时至次日早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违规行驶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3分。
三、严格查处无证驾驶。
(一)无证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的,一次记6分。
(二)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的,一次记6分。
(三)无证驾驶其它机动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其它机动车辆的,一次记6分。
(四)驾驶营运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五)驾驶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处5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六)驾驶其它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七)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八)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将其它机动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四、严格查处酒后驾驶。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严格查处违法载人。
(一)农用三轮车等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二)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200元罚款。
(三)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
六、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调查认定责任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七、依法查处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民警、交通协管员的指挥。
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和检查劝导站交通管理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和交通安全劝导员,依据省政府规定履行纠正、劝导、制止交通违法行为职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
鼓励广大群众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或110、122报警电话,利用手机“随手拍”微信、电话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审核落实处罚后,依据有关规定兑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