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职责分工 健全机制深化机动车环保管理

26.02.2015  09:45

按照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完成今后工作任务,依据国务院《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甘肃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49号)和《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55号)等文件要求,领导小组制定和印发了《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各市州政府和公安、环保、交通运输、财政、商务、工商、质监、工信、发改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为确保今后淘汰任务的圆满完成夯实了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12部门联合编制的《加强 “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总体要求是: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4年年底前,全国范围内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2015年6月底前,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黄标车禁行。2015年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基本淘汰黄标车;2017年年底前,全国范围内基本淘汰黄标车。同时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目标考核,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推进机制。

2014年,为了进一步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力度,甘肃省政府组织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部署,采取了一系列强化措施。成立了以郝远副省长任组长的“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对淘汰任务缓慢的市州下发督办通知;省环保厅及时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相关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促进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全面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