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04.05.2015  23:28

 

各市(州)教育局:

为促进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省教育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5年5月1日

 

 

 

 

 

 

 

 

 

 

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农村幼儿园的依据和标准,新建的农村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改(扩)建的农村幼儿园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幼儿园的设置和规划

(一)幼儿园规划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简约实用、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准建设。

(二)幼儿园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避开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包括: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三)幼儿园建设应安全、实用、节俭,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四)幼儿园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园内要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建筑标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体现儿童特点。

(五)依托小学校舍办园的,园舍、活动场地等应保持相对独立,严禁使用危房。

第四条    办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应合理控制规模,以1-3个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个班。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分村简托、布点。

(二)幼儿园可按幼儿年龄分别编班,其中小班(3-4周岁)一般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一般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一般不超过35人。可混龄编班,混龄班一般不超过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人数,每班增减一般不超过5人。

第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其中,生均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7㎡,生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3㎡。

第六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幼儿园活动室每班的使用面积一般应达到40㎡(小学校舍改建的幼儿园活动室每班使用面积一般应达到30㎡),活动室地面必须进行软化。

(二)幼儿园应配有室内或室外的幼儿卫生间,室内卫生间整洁、室外卫生间离教室就近且安全卫生,并配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卫生盥洗设施应适合幼儿的身体发育特点和能力发展水平。

(三)幼儿园应配有教师办公(教研)室,人均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3㎡。

(四)幼儿园应配有传达(警卫)室,或结合当地实际依托小学共同使用。

第七条    设施设备配备。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一)活动室应配备与幼儿身高相适应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及安全饮水设备,并选择配备一定数量的玩具、乐器和音响设备等。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

(二)教玩具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环保,满足幼儿活动需要。图书数量生均不少于3册,教玩具生均不少于5件,教师用书等不少于6种。

(三)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等。

(四)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箱及必要的外伤、急救等常备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

(五)室外活动场地应进行软化、绿化、美化,并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中小型活动器具和运动器械。

第八条    教职工配备。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二)每班至少配备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2名专任教师。专任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及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

(三)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可与村卫生所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结合当地实际配备,或依托小学共同管理。

第九条    幼儿园管理。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一)依法办园,幼儿园应依法取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有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和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机构健全,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重大事项由民主程序决策。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依法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要求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条件保障。

(四)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园长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条    保育教育。幼儿园应全面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相关规定,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一)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应以游戏活动为基本教学形式,充分考虑幼儿的成长规律和认知规律,促进健康、语言、社会、认知、艺术五大领域之间的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使幼儿在学习、生活、游戏过程中整体和谐发展。

(二)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活动,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卫生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每天户外活动一般不少于2小时。

(三)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结合实际开发乡土特色课程,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

(四)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幼儿园教育目标、内容、形式等应与小学严格区分,切实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第十一条    卫生保健。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一)幼儿园应做好卫生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健康检查、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二)坚持晨检、全日健康观察及疾病防控工作,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三)重视幼儿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工作,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强化饮食安全卫生管理,做好餐具、教玩具、儿童用品等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幼儿安全防护、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一)园长是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幼儿园应按规定配备安保、报警、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楼房应加有防护网,不适合幼儿活动的区域应设有警示牌。

(三)制定符合本园实际的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三防”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农村幼儿入园要坚持“就近就便”,原则上不使用校车。确需使用校车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货车、农用车等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学。

        第十三条    家园共育。幼儿园应主动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建立教师与家长间的教育伙伴关系。

(一)幼儿园应定期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高科学育儿能力,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为有效开展家庭幼儿教育提供咨询,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二)幼儿园应加强同村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开发和利用周边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拓展幼儿学习内容,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十四条    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民办幼儿园、民族和边远地区的各类季节性幼儿园(班)等,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