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盛若蔚)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奖励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规范奖励工作,丰富奖励形式,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建立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
《奖励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体现了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
《奖励规定》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列入奖励实施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划分奖励权限、规定奖励程序,注意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
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奖励规定》从加强党建工作、执行重要任务、推进改革发展、长期服务基层、发明创造创新、维护安全稳定、对外交流合作等8个方面,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种类作了细化表述,增强了奖励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
《奖励规定》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奖励规定》提出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奖励规定》还对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奖励工作需要,对给予奖金作出原则性规定。
为保障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奖励规定》坚持把监督贯穿奖励实施全过程,强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在审批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制度上防止“带病奖励”;对违反规定获得或实施奖励的,要按程序撤销奖励,追究责任,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