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细则

02.03.2017  11:06
   

省工商局近日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公示与异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则》分为总则、列入管理、移出管理、公示与异议及附则五部分。

总则规定,省工商局负责指导、组织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列入管理规定,企业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等十种情形的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公示,同时明确了工作流程。

移出管理规定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

公示与异议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进行公示,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省工商局还印发了涉及该项工作的制式文书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