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再次部署加强放射诊疗监管工作
针对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放射诊疗监管重视程度不够、医疗机构配合不到位、监管缺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实现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监督检查全覆盖,在年初召开全省放射诊疗监管工作会议的基础上,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分级管理原则,加大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检查力度,依法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校验工作。对于至今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设备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放射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针对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努力做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对于2012年1月起已投入使用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须经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补做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并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和放射防护检测监督管理。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摸底调查,并以此为基础,加强放射诊疗设备运行状态检测和放射防护检测的监督管理。对在摸底情况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医疗机构新安装的放射诊疗设备,经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防护性能验收合格后,按照程序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及机构进行申报,并申请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放射诊疗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通报。
通知强调,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各地要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等专项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完善放射工作人员的“一证两档案”,对于新进的从事放射诊疗人员及时申办《放射工作人员证》,并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要督促医疗机构实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