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博导潜规则丑闻,凸显导师制弊端
7月10日,一篇指称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春明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的网帖,在晚上疯传。厦门大学历史系迅速作出回应要求校方给说法。7月12日,厦门大学官方发表声明,表示已中止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导研究生,就此事开展调查。(7月13日《京华时报》)
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师生关系发生异化,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导师通常被称为“老板”,学生则被形容为打工者——这种描述当然是不准确的。各行各业根本就找不出打工者近乎无偿的为“老板”贡献劳动付出和智力成果的例子。打工者工作得不愉快,可以跳槽,可以选择辞工,但学生是不具有这个“自由”的,除非宁可白费考研(博)、读研(博)的巨大时间和金钱成本,不要那一纸文凭和学位。
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的“博导制”既不同于欧洲的“导师制”,也不同于北美的“老板制”,有些不伦不类,“我们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导师在博士生招生、培养中权力很大,另一方面他不承担责任,这使得产权不明晰、权责不统一。”
不论在欧洲,还是美国,当然都存在老师、导师与学生发生恋情,或是婚外不伦关系的现象。但随着近些年来欧美不少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向大学捐资的基金会等组织,对师生恋现象的重视,“利益回避”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强调。教育学者熊丙奇去年就曾在媒体撰文,介绍了美国院校的这方面规定,“严禁教师和学生有任何的浪漫或两性关系……(因为)如果教授(教师)与本校学生有恋爱关系,可能会影响到对这名学生的学业评价、荣誉评定,由此出现不公平。如果发生师生恋,要避免产生利益牵连,就必然做出选择,要么教师选择离开,要么学生退学(转学)”。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的师生恋与导师借评级权而“潜规则”学生的做法,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尚可归于师德范畴,可能产生某些利益牵连;而后者则应当界定为滥用职权,也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是“品行不良”的表现,“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教师法》对教师行为、师德有明确规定,人们也普遍承认,教师、导师“潜规则”学生属于失德;但在国内许多高校,“潜规则”却不仅仅是传闻,人们甚至见惯不怪。在高校题材的文学作品中,导师“潜规则”女学生也成为了通行的“常识”,否则作品会被读者理解为脱离实际。归根结底,如前述,这源于我国现行的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制度设计,导师权力过大,且缺乏硕士生和博士生权利保障机制及可能的退出机制。这就使得导师可以凭借其评价权,肆无忌惮的“为难”学生,达成包括“潜规则”在内的各种非正当目的,学生很难寻找到恰当的维权方式和渠道,甚至不能设法回避。
此次事件再一次让教师、导师“潜规则”学生的现象呈现在公众面前。厦门大学目前已就网帖指称吴春明教授的具体行为开展调查,为确保调查的公正性、揭示事件真相,国家和福建省教育部门也应介入调查。笔者以为,此事件不仅应成为完整落实《教师法》、教师义务和师德要求的一个契机,要推动国家教育等主管部门借鉴美国等境外经验,将师生恋“利益回避”原则更为具体的写入法规文件和教职人员选聘合同,加大教师、导师行为约束;更重要的是,要重视研究生教育阶段导师权力过大、学生权益没有保障等现有问题,改革现有的导师制,在导师评价中加入学生匿名反馈评价的环节,建立学生权利保障和退出机制。
文/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