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是否也该非罪化

06.12.2015  11:18
原标题:卖淫嫖娼是否也该非罪化

  这两天,卖淫嫖娼又受关注。两名男女环保组织志愿者徐某和田某某,在福建宁德市环保调研期间“被嫖娼”,获当地警方“问候”,后被释放回京。报道一出,怒涛拍岸,网上指责地方假查处卖淫嫖娼打击环保曝光者众。

  卖淫嫖娼新闻素来抓人眼球,我就喜欢点击、评论。十年之前,笔者写出《依法如何查处卖淫嫖娼?》发于红网并获奖。由头大致是,警察查处卖淫嫖娼大义凛然,一脚踹门致女方昏死男方阳痿。不好查处,主张取消卖淫嫖娼“”。

  十年一瞬间,查处卖淫嫖娼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依旧昂然挺立。况此次宁德警察行为相对规范:深夜接获群众举报,认真推敲检查方案,以人为本不坏好事,早晨5点轻轻敲醒沉睡的房门,猫眼出示警官证件,6人鱼贯而入请到派出所,讯问二人是什么关系有没有性关系,发现没什么关系后,及时释放遣返。有法可依何所惧?难怪宁德警方通报案情理直气壮呢。

  追根溯源,真正有问题的是我国的有关法规。具体地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嫖娼属违法行为规定,该退休了!

  查处卖淫嫖娼行为,极易引发腐败。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在中国查处卖淫嫖娼≈罚款。至于罚款有多少能进派出所或到财政到国库,就只有天知道了。

  查处卖淫嫖娼行为,更容易侵公民私权利。抓现行无疑是侵犯人权,确是警方最乐于做的,那是所谓证据,还常常把相关视频图片曝光于上下媒体,更是赤裸裸的二次伤害。引例是两位环保志愿者行得端不惧怕,若是一般人、有私情的男女呢?囿于面子等因素,多半只有忍气吞声,任此罪名授予的公权力摧残。

  中国刑法有组织卖淫罪,此可捣其老巢,何须卖淫嫖娼违法招摇。要查处卖淫嫖娼,必定侵犯人权。再看看典型案例:“警察抓卖淫吓疯女子”、“江宁警察抓嫖娼致小姐身亡”、“三男子冒充警察抓嫖骗走28万”、“警察扫黄砸门,男子惊慌坠亡”这些悲剧,不值得反思叫停吗?两害相权当取其轻。

  相关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中国著名社会学教授李银河认为没有受害者的性行为不应该用法律去惩罚,卖淫嫖娼属道德问题,应该非罪化。我认为这是理性的声音。君不见,我国的很多法规已在文明前行悄然改变:党规中的通奸已消失;国法中,死囚器官捐献已被叫停;就是治安管理法中,卖淫嫖娼处理的劳教条目也早已下架。只是这卖淫嫖娼非罪化,还要等多久呢?

  文/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