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卖房反悔”更糟的是仲裁“和稀泥”

14.04.2016  04:02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房价飙升,原房主遂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方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定,冯先生应补偿差价款444683元。

    @舒圣祥:在广州发生的这个案例,仲裁委手撕的正是市场赖以维持的契约精神。试想一下,如果房价涨了,卖方可以要求补偿,那么房价跌了,买方是否也可以要求补偿?如果法定契约都可以不算数,人们就不会有交易的欲望,只会有对交易的恐惧。仲裁委认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平,理由有两个:一是交易价与评估价有价差,二是房主是年过九旬的老人。房主虽然是老人,但如果不能证明内有欺诈,也应认定交易是有效的。要不然的话,国家就该立法规定,多大年纪以上的老人,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所谓交易公平,绝不是指大家都必须按照评估价或者其他人为定下的价格交易。价格不自由则交易不自由,交易不自由何谈交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