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属科研单位财政资金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甘科财函[2014]12号
省属科研单位: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省直部门(单位)财政资金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甘财监[2014]18号)的有关精神(另行附文),省科技厅组织开展2014年省属科研单位财政资金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精心组织,做出周密安排,制订实施本单位的财政资金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财政资金和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自纠工作,对在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针对自查中曝露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
请各单位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如实、完整地上报本单位开展自查和整改的情况。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本单位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管理工作情况。
2、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所属部门参与方式等主要做法及成效。
3、对照此次通知中的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4、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巩固自查成果。
5、提出今后加强资金管理和会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如实填写本单位自查表(详见附表1-5)。
二、 自查内容
此次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单位财政资金使用、会计管理及财税法规与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主要检查内容为:
(一)财政资金管理
1、是否有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等行为。
2、是否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
3、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等行为。
4、是否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
5、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等行为。
6、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
7、其他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违法规行为。
(二)会计管理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是否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日常现金余额、现金使用审批制度、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6、部门预、决算是否有差异,差异产生原因,包括编制范围、编报口径的差异、预算执行变动情况;部门决算编制范围是否涵盖单位所有资金,有无漏报、瞒报收支以及部门决算“账表一致性”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财税法规与政策执行
1、是否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2、是否存在非法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自查报告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4年6月30日以前,将自查报告(正式文件形式)和加盖公章后的自查表(包括电子版)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条财处。
四、 重点检查
为了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此次检查,省科技厅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适时进行集中核查、重点检查,积极做好迎接财政检查的各项准备。
联系人:屠文俊 彭辉
联系电话:8882017 8416378
甘肃省科技厅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