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 20万了结私情 钱没拿到 女子告上法庭

25.12.2015  04:5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这是一起讨要协议款的案件,女子声称意外怀孕后,男方答应给20万元了结此事。可协议签了、保证书写了,钱却迟迟拿不到手,女子索性揭开事件原委,将男子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女子索要钱款的主张被驳回。

    女子怀孕双方协议20万元了结

    原告华女士诉称,2008年6月份,甲某诱骗自己发生性关系并造成自己怀孕。2008年8月20日,甲某委托一朋友出面,与华女士进行协商,双方同意甲某赔偿20万元,并由朋友代签署《协议书》一份。

    华女士出具的《保证书》写明:“我与甲某意外怀孕一事,经我一再要求,对方同意付我20万元了结此事。收到此款后,我保证:第一,立即到医院做人流;第二,不到对方单位闹事,也不与对方主动联系;第三,不向对方家人及亲友透露此事;第四,不在社会上张扬此事;第五,以后不得就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双方就此了结……”该签的协议都签了,但华女士自称多次索要该款,至今未果,并且甲某还在《保证书》上伪造了“华女士收到现金20万”的字样。

    华女士自称为维护自身权益,多次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要求处理,均没结果。她将甲某起诉至城关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甲某支付赔偿款(补偿款)20万元。

    从原告到被告她曾因侵犯名誉权赔偿100元

    有关华女士与甲某之间的诉讼,并非这一桩。早在2011年9月,原告华女士向甘肃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举报被告甲某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调查后,于2012年3月6日向华女士出具调查结果答复,认为原告举报甲某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

    2015年4月,嘉峪关市公安局针对华女士反映的“收条”不是其所写的问题委托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是:《保证书》中“华女士”签名及下方“收条:华女士收到甲某现金20万”的字迹,与华女士样本笔迹具有同一性。另查,原告与被告在朋友的聚会上相识。2012年10月,被告甲某曾以原告华女士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华女士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令华女士停止侵害甲某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甲某精神损失费1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协议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原告华女士提供的证据分析,在协议书及《保证书》签署的过程中,原告始终是与案外人(朋友)发生的接触,并无被告甲某本人认可协议的签字或承诺。协议书虽注明向原告付款的义务人是被告,但无证据证实被告有过向原告给付20万元的意思表示或存在该给付义务的法定事由。故原告要求被告甲某给付20万元赔偿(补偿)款的主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华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