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2·17”枪击案宣判

14.12.2015  02:59

    兰州晚报讯(特约记者张明祥通讯员何红金)12月10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庆阳市华池县“2·17”枪击案有了一审结果,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欠钱不还多年兄弟最终撕破脸

    10月29日,庆阳市中院查明:1985年出生的张涛系华池人,2010年3月起在华池县林镇乡乡政府工作,担任计生专干。多年经商的罗某系庆阳市三十铺镇十五里铺人,2010年认识张涛,多年来两人以兄弟相称,罗某经常给张涛借款。至2014年底,张涛共欠罗某360余万元。罗某多次催要后,张涛答应年底前还款20万元。

    2015年2月17日,张涛给罗某转款15万元,剩余的5万元仍没有到账。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涛及其父亲因未按约定还款之事在电话中与罗某发生争吵。当日19时12分,罗某等人与在华池县气象局门口与驾车的张涛相遇,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涛趁罗某等人不注意,从副驾驶位上车并将车门锁住。张涛拿起放在车上的一把“松鼠”牌16口径单管猎枪,隔着窗玻璃朝罗某射击一枪,致罗某头部中弹倒地。在场随行人员见状四处跑散,张涛持枪下车追赶并开枪射击,未击中。张涛持枪返回现场,发现罗某躺在地上不动,再次朝罗某头部射击一枪,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系被散弹近距离击中致全颅崩溃死亡。

    判决: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与被害人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冲突,继而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涛长期持有枪支、弹药,并持枪杀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被告人张涛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其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