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华亭县某中学校长受贿9万元一审被判缓刑

14.06.2016  01:08

  中国兰州网6月13日消息 一中学校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月8日,平凉市华亭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郝某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郝某在担任华亭县某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现金共计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亲属全额退缴赃款。经查,2010年1月,被告人郝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承建该学校宿舍楼等工程的工程承包商高某现金2万元;2011年8月,被告人郝某向承揽该学校维修等工程的工程承包商强某借得现金5万元后又转借给王某。2012年5月,王某将该笔借款归还给郝某,被告人郝某遂将5万元据为己有,强某向其索要借款时,被告人郝某将借条撕毁,并在工程中多次对工程承包商强某予以关照;2014年2月,被告人郝某在其家楼下收受承建工程的工程承包商高某现金2万元。

  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某明知高某、强某在其任职学校有施工事项,并收受其贿赂,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郝某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关于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借款为名,取得相关利益人员现金,在有归还条件下,主动撕毁借条,长期未归还,并给予相关利益人员许诺,在工程及结算时予以关照,其行为应属受贿,并非民间借款关系,且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亦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郝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一审判决。 (记者 都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