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升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7.06.2019  09:24
原标题:我省出台升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多类基建行业可获补助

记者了解到,日前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共同下发《甘肃省升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支持我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抗震防灾、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设科技等城乡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

办法》明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抗震标准制定和技术研究、震害调查、应急评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鉴定和加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及示范项目,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及应用;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的检查验收、项目评审、评价标识、宣传培训、信息化建设、规模化推进等;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效测评、能耗监测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等;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项目评审、检查验收、课题研究、宣传培训及信息化建设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在省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列入省年度建设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市(州)住建部门(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被推荐单位)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明确补助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拟定补助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省财政厅根据省住建厅提交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指标,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办法》特别指出,“虚报经费预算套取专项资金;未按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使用;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未按绩效目标实施的;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政策及规定的行为。”只要是在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上情形的,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将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