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顶层设计依法治国
光明网评论员: 今天(10月14日)距离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还有整整一个星期。
上月最后一天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披露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此次政治局会议的消息称,这一文件已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方面和党的十八大代表对文件稿提出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因此,这个文件可望“为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正确指导”。
今天有媒体综述说,“司法体制改革与反腐制度化,将会是这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会议两大亮点,特别是预热已久的运动式反腐有望由此进入治本阶段”,“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上台后以铁腕反腐和整风,实际上就是在破除旧有的路线,并要建立一套以法治和理性为核心的新执政路线,而四中全会正是这个由破到立的关键转捩点”。
文革浩劫以后,在痛定思痛的同时,建立法制、健全法制成为中国社会人心思制的共识。法制思想及其实践,是对文革以专政为名行专制之实的彻底否定,是一个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在法制体系基本健全之后,以法治为原则,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这个社会的顺理成章之选。
当然,在法治传统欠缺的环境下,相对而言,立法制易而行法治难。法治,首先意味着程序。在“发现”并由此制定法律的基础上,法律程序不仅意味着刚性,更体现着最起码和基石性的社会正义。国家治理在由一种无程序束缚、相对随意的人治治理方式,向有法律约束、须经刚性程序方可展开的法治治理方式转变,肯定要经历从极不适应到适应、从轻慢无视到尊重遵守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不适应及其所附带的结果,其实正是法治难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如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国家治理的最高层面提出依法治国,无疑是在中国强化和固化法治的有力之举。
毋庸讳言,选择法治,意味着摒弃人治。古今中外的治国史显示,在法治与人治之间,并不存在两者可以兼得的和谐。而在法治与人治之间选择之难,也正在于人治的治理方式并非一无是处,法治的治理方式并非一无暇点。选择人治,就必须承担人治给社会带来的深重后果;选择法治,也必须承受法治所产生的必然代价。但是,在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之间,无论是同时代横向比较,还是不同时代纵向比较,两种治国方式的历史纪录,早已经昭示了何为明智的历史选择。走向法治,这就是今天中国的选择。
走向法治,这是所有现代化国家的不避之途,踏足迟早而已。中国几十年的历史显示,法制健全与否,法治实行与否,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状况有着明确而直接的关联。法治之所以能够改善国家治理和社会状况,就是因为法治权威的最大来源之一是公民认可。实行法治,可以大大节省动辄使用国家强制力的成本。更重要的还在于,实行法治,还可以避免因屡屡使用国家强制力而造成的社会紧张状态。
可以肯定的是,实行法治,非一朝一夕所能达成。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顶层设计依法治国,无疑明确了今后中国在国家治理层面的治理方向以及方式方法,这样的设计成为现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成为现实,这就可以成为中国历史可大书的一个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