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禁止十二大类公共视听内容制作、播放

07.08.2016  03:10

    原标题:《甘肃省公共视听载体电视播放备案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十二大类内容 禁止制作、播放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开征求对《甘肃省公共视听载体电视播放备案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意见、建议。

    《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电视播放活动,是指在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小区、楼宇、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固定安装电子显示屏等显示装置播放视听节目的活动。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行电视播放视听节目活动的,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共视听载体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侵犯著作权的;未取得播放权的节目和专供家庭和个人使用的音像制品或擅自编辑制作或链接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他视频节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制作、播放的其他内容。

    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不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不按规定备份保存播放内容数据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可在2016年8月26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记者 李杨)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