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注射“安定”身亡 死者未遵医嘱担责7成 医院赔3成

14.10.2014  13:01

     原标题: 男子私自注射“安定”身亡 医院成被告 一审担责赔偿三成3.4万元,死者未遵医嘱担责七成

    男子被诊断为“顽固性失眠”后,将医院开具的“安定”注射液带出医院使用,并在1次性注射完4天的剂量后意外死亡。事发后,其母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死亡为由,将永登县医院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7.8万元。10月13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永登县法院一审判决永登县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万元。宣判后,永登县医院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张女士的儿子亮亮(化名)在永登县医院门诊就诊。该院郎姓医生接诊后,按“顽固性失眠”为其开具了一份处方笺,上载明“安定10mg×4支,10mg/日”。取完药后,亮亮并未前往该院注射室进行治疗,而是私自带出医院使用。当日晚8时许,亮亮突然浑身发抖,家人见状遂将其送往永登县医院救治。但当亮亮被送至永登县医院时,院方发现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事发后,经张女士申请,兰州市卫生局于2012年6月29日委托兰州医学会进行鉴定,兰州医学会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鉴定:由于未做尸检,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确诊断,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方管理不到位,造成无门诊病历及抢救记录,故而在诊疗中存在缺陷。拿到此鉴定书后,张女士坚持认为,医方对患者不检查,没有门诊病历,就诊断为“顽固性失眠”并开具“安定”注射液,让亮亮带出医院使用,造成其死亡,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永登县医院开具的处方虽未超过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量,但其在给亮亮诊疗过程中,未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资料和抢救记录,违反了诊疗规范的规定,应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永登县医院在向亮亮开具“安定”时已在处方上注明了每日一支的剂量,但亮亮并未遵医嘱,在死亡前注射了4支“安定”注射液,并在就诊时隐瞒了吸毒史,故而亮亮对其死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

    宣判后,永登县医院以“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