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坚决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

29.06.2015  13:33

  中国警察网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王文硕报道:“本来想报某大学医学院的,怕出来以后被砍,还是算了。”日前,某应届高中毕业生在被媒体询问填报高考志愿的问题时所说的这番话,迅速在网络上流传。
  近年来,“医闹”现象屡屡出现,甚至出现专业“医闹”, 轻则摆设灵堂、重则砍杀医生,“小闹给小钱,大闹给大钱,不闹不给钱”,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加剧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社会危害严重。
  6月26日,恰逢中国医师协会医师节。也正是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为了减少“医闹”违法行为,全国人大于24日审议时,将侵害医护人员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医闹”如情节严重则将入罪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
  记者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罪,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消解其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认为,这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为何强调“医闹”入罪?
  就在很多医护人员对“医闹”入刑举双手赞同的同时,不少业内人士却指出,其实现行法律足以惩处“医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明确针对性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刚性,就完全可以解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秩序维护的困扰。
  既然法律早有明确的规定足以处罚“医闹”,为何此次全国人大仍然要就此提出修正刑法,强调“医闹”入刑呢?
  事实上,尽管许多人认为“医闹”行为适用于寻衅滋事罪,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真正被以寻衅滋事论处的“医闹”并不多见。
  有专家指出,“医闹”往往并非无理取闹,因此在判定上时常被认为是“过激的非理性维权”,而不是寻衅滋事,这导致了“医闹”是否入罪在法律界的颇多争议。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法律界这样的争议其实并不应该存在,因为“医闹”已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用严厉的法律法规,表明国家的态度并形成威慑。
  委员热议:医生伤心无奈,公众正常有序生活遭破坏
  “医闹”拟入刑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热议。
  张健委员说,草案关于“医闹”的处理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非常重要的,现在这种情况非常多,这里修改的条款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追究。“我认为,不管是聚众还是个别的,对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了,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我建议把‘聚众’二字去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这一句也不要,就是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庞丽娟委员明确指出,医闹,特别是恶性的故意医闹,严重侵害、危害了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应该明确追究刑事责任。“大家都知道,过去学医的都是非常优秀的孩子,入学时高考分数非常高,但是今年非常明显地,报医科的孩子分数严重下降。原因显而易见,因为大家都知道,医生非常辛苦,非常不容易,现在又常常出现恶性医闹,医闹已经成为一个行业、一个链条,又没有一部法甚至没有个条款来保障医护人员应有的权利。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医生非常无奈。现在有几类人是不能伤害他们,尤其是不能让他们伤心的,现在搞得医生伤心、警察伤心、教师伤心,将来我们的社会和谐、正常有序的生活指望谁?”
  刘德培委员表示, 草案对于“医闹”的修改是正确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草案在修改中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的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很好,我完全赞成。”
  另一种声音:谨防治标不治本
  尽管“医闹”拟入罪被很多医护人员视为国家在法制建设上一次大快人心的进步,但也有一些人指出,靠严惩“医闹”者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
  有人指出,医患纠纷的症结在于现有的医疗体系的弊端,在于现有的药品流通及买卖机制的病灶,现有的医疗体系、药品流通及买卖机制不予以通盘的规划与调整,恐怕很难缓解、根治“医闹”问题。
  也有专家指出,与法治刚性相对应的,是制度柔性,两者不可失之偏颇。打击“医闹”是一策,畅通冲突处置渠道、强化调解的公信力和可信度、提高调解的效率等举措,是另一策。有所“堵”就应有所“疏”,如此才能确保医患纠纷不循“医闹”解决,改由正当合理的途径来处理,并且打击的力度越大,调解和司法途径就得越通畅,此对偶关系,是确保医患纠纷处理步入正常轨道的基础。
  回顾:三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强力呼吁“医闹”入刑
  2014年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中,陈竺副委员长和温孚江委员、姒健敏委员强烈要求“医闹”入刑,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陈竺副委员长明确表示应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医闹,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温孚江委员则指出,“医闹”事件是一种“闹文化”,建议刑法要严厉制裁,切实制止这种“闹文化”。姒健敏委员认为,“医闹”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导致医疗工作无法进行,甚至出现危害医生生命和患者抢救工作等事件。这种行为应该入刑,这对于解决无理取闹或者是不文明的过激暴力行为是有惩戒作用的。
  2014年8月3日,湖北省蕲春县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副主任医生杨逢春在上班时遭到患者砍杀。嫌疑人趁其看病不备,突然掏出尖刀刺向杨逢春的颈部、胸部、腹部,致其当场死亡。在场医护人员和病人猝不及防,纷纷躲避,凶手在慌乱之中逃走。经警方侦查,嫌疑人胡某铭曾于十多年前找杨逢春做过阑尾炎切除手术,他认为杨逢春治疗不当,决意报复。
  去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联合发布意见,要求对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等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但是,这似乎尚不足以将医生们从种种暴力伤医的噩梦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