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
原标题:单病种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中国甘肃网10月12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张小燕)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低保特困户优先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依据通知,我省将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优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重点将困难群体易发多发、医疗费用高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医疗救助资金分配应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据悉,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于2014年合并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见小贴士)。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
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一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
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确定。
规范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省级确定的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提高额度。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保障重点、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重特大疾病按病种救助与常规医疗救助按费用核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实效。
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见小贴士)。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加大对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等贫困地区支持力度。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对象诊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进行报销和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具体的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实施。扩大救助病种范围。
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明细表
序号重特大疾病名称诊疗限额新农合补偿支付限额备注
1急性早幼粒白血病9 6.3累计/年
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17 11.9累计/年
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3 16.1累计/年
2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3 2.1累计/年
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4 2.8累计/年
3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 4 2.8累计/年
4乳腺肿瘤(四级手术) 8 5.6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5宫颈肿瘤(四级手术) 8 5.6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6重性精神病3 2.1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创伤后应急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累计/年
7血友病4 2.8累计/年
8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 14累计/年
9肺部肿瘤(四级手术) 8 5.6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10食道肿瘤(四级手术) 8 5.6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11胃部肿瘤(四级手术) 8 5.6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12急性心肌梗塞(介入) 5 3.5累计/年
13脑梗死5 3.5累计/年
脑出血5 3.5累计/年
14结肠肿瘤(四级手术) 6 4.2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15直肠肿瘤(四级手术) 8 5.6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16儿童脑瘫3 2.1累计/年
17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 7 4.9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18胰腺肿瘤(四级手术) 7 4.9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19恶性淋巴瘤13 9.1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20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2 1.4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4 2.8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21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5 3.5累计/年
22肝硬化(失代偿期) 5 3.5累计/年
23急性重症胰腺炎5 3.5累计/年
24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 3 2.1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25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8 5.6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26脑肿瘤(四级手术) 10 7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27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 3 2.1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28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13 9.1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序号重特大疾病名称诊疗限额新农合补偿支付限额备注
29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8 5.6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30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 3 2.1累计/年
31膀胱肿瘤(四级手术) 8 5.6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32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 15 10.5累计/年
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 3 2.1累计/年
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 3 2.1累计/年
33极低出生体重儿3 2.1累计/年
34超极低出生体重儿9 6.3累计/年
35重症肺炎3 2.1累计/年
36休克3 2.1累计/年
37儿童哮喘持续状态1 0.7累计/年
38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 2 1.4累计/年
39产后出血(介入手术) 3 2.1累计/年
40胎盘植入2 1.4累计/年
完全性前置胎盘1 0.7累计/年
41急性肾功能衰竭2 1.4累计/年
慢性肾功能衰竭6 4.2累计/年
4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 1.4累计/年
43肾脏肿瘤(四级手术) 3 2.1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44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2 1.4累计/年
45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 5 3.5累计/年
46病毒性脑炎(重症) 2 1.4累计/年
47化脓性脑膜炎(重症) 2 1.4累计/年
48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6 4.2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49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 3 2.1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50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5 3.5累计/年
说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与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病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