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医疗救助办法重点救助三类人群 特大疾病最高获8万元

24.07.2014  08:59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重点救助三类人群

  患重特大疾病一年最高获8万元救助

   中国甘肃网7月2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首席记者 崔亚明 实习生 杨浩军)因病致贫、返贫依然是影响部分市民生活的重要因素,7月23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为杜绝这种现象,兰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兰州市从7月10日开始按照“一站式”医疗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一般疾病救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困难人群展开医疗救助。该办法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办法解读

  四种途径筹集救助资金 :

  根据规定,兰州市医疗救助按照“一站式”医疗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一般疾病救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市、县区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各级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省财政划拨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四种途径解决。

   可申请医疗救助对象:

  可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具体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年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5倍的对象;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对象。同时,“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人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此外,医疗救助申请人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大病保险赔付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医疗救助申请人申请“一站式”医疗救助,应在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后,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等相关证明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进行“一站式”结算。超出医保(农合)及医疗救助部分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医疗救助申请人申请医后医疗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的确定,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

  医后医疗救助工作每季度第二个月受理申请,每季度审批一次。当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划入相应的年度。 、

  救助对象因病情和本地医疗水平等原因需转诊至非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就医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定点医院的转诊证明,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定报备后进行转诊治疗。

   医疗救助额度:

  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救助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二类救助为城乡低保对象;三类救助为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扶助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在救助上限以下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80%救助;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70%救助;每个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4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未参加医保(农合)的救助对象在各类医保(农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三甲医院就医的救助4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救助50%;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分娩的,予以定额救助,顺产给予200元医疗救助,剖宫产给予400元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对一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业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的,对个人实际负担门诊医疗费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的40%,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肾衰透析及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办法予以救助。

   不属救助范围的五类情形:

  按照规定,以下五类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具体为: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引发的伤害;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变性、口腔美容、整容等非疾病治疗,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除外)的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自行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转诊治疗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