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部署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

13.06.2017  12:41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精神,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甘肃保监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7〕71号,以下简称《方案》),全面部署我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

    《方案》要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保主保重、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制度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在政策、对象、服务、监管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方案》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其中,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方案》明确, 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低保对象不低于80%,特困人员不低于90%。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方案》提出,从2017年4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5元,实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报销政策。在执行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经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同时,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低至3000元。

    《方案》明确,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同时,加快推进“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积极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强化舆论引导,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扶贫、保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同推进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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