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 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

17.11.2016  11:04

  11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在今年年底前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省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全省范围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遵循“就高不就低”和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报销比例原则上保持在75%左右,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0%左右。遵循“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做到有增有减、有控有扩、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牵头,于今年11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各级政府负责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设立统一的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支出核算。

  《意见》规定,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制度政策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牵头,省医改办负责,会同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业务经办由省人社厅负责。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各级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相关编制、人员统一划转到同级医改办;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现有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中负责具体经办的编制、人员统一划转到人社部门。现有农村居民持有的新农合卡和城镇居民持有的社保卡继续使用。(记者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