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区房屋倒塌居民打官司请求安置

25.12.2015  04:5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居民房屋倒塌,房屋拥有者称这是阿干矿区常年采煤所致,七里河区阿干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七里河区沉陷办”),应该依照沉陷区政策,对其进行安置。可对于居民的说法,法院并未支持,理由是房屋倒塌是在安置工作开始之前,居民不符合安置条件。

    原告何某系七里河区大水子社区居民,曾在山寨街49号(位于沉陷区内)拥有私宅一套,1992年因阿干煤矿采煤导致地面塌陷而倒塌,后原告搬至大水子社区24号居住(非原告所有)。2004年,七里河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着手阿干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2007年,七里河区政府成立“七里河区沉陷办”,专门负责阿干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直至国家最终验收。

    2008年,阿干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进入城镇受损户安置阶段。2008年9月10日,七里河区沉陷办公布了安置条件。因原告未得以安置,故诉至城关区法院,要求七里河区沉陷办依照沉陷区政策对其安置70平方米的产权房。

    被告方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此外,被告并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一,原告不符合安置的条件;其二,被告出于照顾原告的初衷,已经为其安排了居住房屋。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何某拥有的山寨街49号房屋在被告对阿干矿区采煤沉陷区开展安置工作开始之前已经倒塌,故并不符合搬迁安置条件。虽原告主张依照国家政策其符合安置条件,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综上,原告何某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