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建立“142”工作模式

24.10.2014  19:52
  今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建立“142”工作模式,全面推进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1”即落实一个责任体系,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区委全委会2类2项,区委常委会8类40项,区委主要工作部门17项,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织18项,街道党工委4类13项,村社区基层党组织3类8项责任,以及党委主要负责人4类13项、班子其他成员分管范围内4类9项领导责任;在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方面,明确了加强组织协调3项、严格纪律检查2项、深化作风监督2项、严肃查办案件2项、强化警示教育2项、加强自身建设3项等六个方面的责任。“4”即建立四项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由上级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同下级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主要开展任前约谈、日常约谈、警示约谈、诫勉约谈,同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二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各单位“两个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分管责任、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等具体责任行为进行审阅把关,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三是建立落实两个责任“一案三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其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党委和纪委相关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四是建立效能督查通报制度,对在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和电子监察中发现的全区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及时在全区通报批评,并实施效能问责。“2”即制定两个追究办法,一是制定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对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重点测评工作机制、工作作风、工作效能、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质量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进行排名通报。二是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对用人有失察失误、违规违纪行为的,提名人对提名推荐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违反初始提名规定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对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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