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中供热单位须持证排污

22.09.2015  11:48

    北京市法制办17日就《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集中供热等单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才能经营。

    《办法》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具体包括6类单位: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单位;集中供热设施产权(或运营)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办法》要求,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在大气或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在处罚方面,《办法》设置了无证排污和违证排污两种情形。

    无证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被责令停止排污的单位,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如果持证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指标时扣除;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于排污情况,《办法》要求信息公开,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监管情况的信息。

    □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