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扎实推进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实现脱困发展,对于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增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2月1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了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总体方向、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要点,对今后一个时期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贯彻落实国发6号、7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了由25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煤矿安监局以及钢铁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目前,工作机制已全面启动,就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督促任务落实。4月中旬,召开了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了近期重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在工作层面建立了定期沟通会商机制。
二、制定配套文件和落实措施
为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强化政策引导,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煤矿安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奖补资金、财税支持、金融支持、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8个专项配套政策文件。目前已有7个配套文件印发。一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落实国发6号、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对有关任务作了进一步细化。
三、制定对接实施方案
各有关省区市和国务院国资委在对钢铁、煤炭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并报送化解过剩产能初步方案,细化了今后几年化解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将工作目标分解到有关地方和企业,提出了时间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钢铁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协会等组成联合工作组,逐一对方案进行对接,加强平衡协调,并就细化和改进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落实到位。
四、总结推广典型做法
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提炼各地化解过剩产能典型。遴选了河北省、杭钢、鞍钢攀钢、山东能源、陕煤化等企业好的做法,组织有关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发挥典型引导作用。
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
国发6号、7号文件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协会和企业,及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答疑释惑,组织有关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基层做法,增进公众了解,凝聚社会共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促进行业脱困发展和转型升级。